增值税上食用植物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30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规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规定:“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规定:“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增值税上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核桃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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