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30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给残疾人发放工资的要求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