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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