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