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0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契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