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作者:贵州税务

来源:贵州税务

日期:2023-03-0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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