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作者:贵州税务

来源:贵州税务

日期:2023-03-0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

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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