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机构代订机票,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因此,中介提供的代订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购买方取得其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购买方能够另外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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