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客户报销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公司为客户报销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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