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在收讫项目全部款项并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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