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C公司仅接收A公司的投资资金,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C公司不可以给A公司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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