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上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现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上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只要发票上其他内容是对应的,仅增加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不影响正常使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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