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若以后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若以后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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