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也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就不同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就其合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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