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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