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产权意向转移合同未发生实际股权转移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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