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