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重庆购买使用的小汽车尚未缴纳车船税,是否可以在福建缴纳车船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因此,纳税人可以选择向福建的保险机构缴纳交强险,由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行向重庆的车辆登记地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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