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3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如收购的砂石尚未缴纳资源税,且属于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由收购方代扣代缴资源税。如销售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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