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使用购物返还的积分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消费者使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但因销售方已在销售原商品时开具包含其销售额的发票,不可以另外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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