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用当期在异地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D级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可以用当期在异地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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