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广告费?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5-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广告费用属于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广告费,但受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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