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工资薪金的2%计缴工会经费,但工会只对其中40%的部分开具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剩余60%的部分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5-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附件1《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基层工会留成60%部分的经费应保障到位。由地方总工会单位监督缴费单位将其及时足额拨给所属基层工会现有银行账户,用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因此,剩余60%的工会经费可以凭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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