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7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提供课外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用于教学培训的房屋,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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