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众创空间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众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7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省级众创空间不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众创空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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