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5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自产农产品,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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