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6-05-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下同)内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出租不动产,不包括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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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