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6-05-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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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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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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