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请问复印件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因此,若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时,其复印件不需要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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