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动车行程信息单,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因此,动车行程信息单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纳税人应打印铁路车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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