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9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因此,动车行程信息单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纳税人应打印铁路车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