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5-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税务机关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哪些手续?
下一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