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5-03-10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规定顺延。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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