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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