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所有销售额(包括销售不动产的5%征收率销售额)合计小于10万元时,所有销售额均享受免税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所有销售额大于10万元,但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其他销售额小于10万元,则其他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需照章征税。
增值税上所说的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是否达到免税标准的销售额时,要包括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其中开票收入中既包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也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部分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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