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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