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0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 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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