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如何规定仓储用地?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4-04-28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才能享受优惠。

这户企业的仓储设施分散在两地,应当分开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位于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未达到5号公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该政策;位于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符合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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