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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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以下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企业将进口葡萄酒分装之后再销售属于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且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