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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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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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