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不超过10万元,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月实际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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