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A、B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后B拒绝支付款项,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若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A未取得款项,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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