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因此,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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