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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