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购入不动产,并于2018年10月将该不动产出租给B企业(一般纳税人),现B企业将该不动产用于转租,B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由于该不动产的取得时间为2018年10月,因此,B企业转租不动产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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