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12-07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来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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