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12-06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因此,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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