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2-09-2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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