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需要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9-0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规定:“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因此,实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如属于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如属于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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