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兑后的“燃料油(废矿物油)* 燃料油”需要加征收消费税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8-16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

七、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因此,成品油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如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仍可免征消费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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