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8-1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因此,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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